(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惩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总负责人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7)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0年6月~2020年8月投标人为经办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8)如投标人具有满足本次招标所需的监理资质的外地企业在资格预审前需到扬州市建设局工程处办理《进扬企业核验登记表》,且投标时拟投入监理组成员必须与核验表一致;
(9)监理组负责人无在手工程;
(10) 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
(11)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前,自行在“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化交易系统”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的。
(12)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13)评标中的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4)中标人确定的惩戒,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15)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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