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办法
扬建工(2017)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遵循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监理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工程,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此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50万元。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对监理大纲、检测设备、服务承诺、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及总监信用评价、监理费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定量评价。
第二章 监理招标开标准备
第五条 监理招投标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及时完善更新数据库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委的抽取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相关自动抽取通知系统,在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监理评标、定标程序
第七条 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未列入重大偏差的条款不得废标。属于重大偏差情形的详见附件一。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完成以下内容: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二)核对清评标工作用表;
(三)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核对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四)在所有偏差中,拟定为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五)在所有偏差中,拟定为细微偏差的情形;
(六)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需要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并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七)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八)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详细评审。
第九条 详细评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人员组织、技术保障及业绩信誉等评标因素进行评分或定性评审。
第十条 评标汇总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汇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并完成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 定标
除招标文件另行规定外,总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第四章 综合评估法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满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构成为:(一)技术标共55分,其中:监理大纲20分、监理项目组人员30分,检测设备5分。监理项目组人员得分共包含以下内容:总监答辩5分,总监素质7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与服务承诺18分。(二)信用标共10分,其中投标单位信用分7分,投标总监信用分3分。(三)商务标共35分,主要为监理取费35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初步评审成果,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第十三条 监理大纲是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全面开展的指导性文件,是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依据。监理大纲采用暗标方式,统一格式并限定页数,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监理大纲在总体内容组成上应当力求统一,监理大纲应具备的基本项目统一按以下顺序编排: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范围和总目标;
(三)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四)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
(五)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度;
(六)项目监理目标控制措施:
1、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2、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
3、投资控制的主要措施;
4、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
5、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6、信息管理的主要措施;
7、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
(七)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大纲主要评分标准和分值分布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满分为20分):
(一)监理大纲符合基本要求,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依据明确、具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分
(二)项目监理机构成员职责任务明确 1分
(三)监理工作制度 1分
(四)监理目标控制措施和手段 10分
1、质量控制的措施(2分);
2、进度控制的措施(2分);
3、投资控制的措施(2分);
4、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1分);
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1分);
6、合同管理措施(1分);
7、信息管理措施(1分);
(五)针对本工程特点、技术难点的分析及相应的监理控制措施 5分
(注:以上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发包的监理范围和内容进行相应的评审。)
第十五条 在监理评标中,监理大纲实得分必须达到满分的70%(含本数)以上,否则,该监理大纲视为不可行,评委认为不可行的监理大纲在正式定标前应请投标人进行答辩,然后再下结论。
第十六条 总监答辩(5分)
第十七条 总监素质(7分)
(一)监理执业资格(3分)
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得2分;具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得1分;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得0.5分,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得0.5分。
(二)职称(2分)
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及以上职称得2分;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或非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得1分。
(三)类似业绩(2分)
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面积、造价以合同为准。设置同类工程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类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 ,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
2、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层次、跨度、高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只能设置不超过 2个量化指标。 其中面积、造价量化规模指标,大型及以下工程、 技术复杂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 80%,特大型工程不超过60%。 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与服务承诺(18分)
监理人员配备最低数量、人员资格、必备专业等要求由招标人参照现行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点分值设置如下:
(一)人员数量:共3分。配备合理,满足扬州市人员配备最低标准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
(二)人员专业:共3分。监理机构配备的人员专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
(三)人员结构:共6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占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40%及以上得4分,30%-40%之间的得2分,20%-30%之间的得1分,低于20%不得分;投标人员(总监除外)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证书的有1人,得1分,最高2分。
(四)人员职称:共4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有1人得1分,2分封顶;投标人员中,中级职称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得2分,40%-60%之间的得1分,40%以下的不得分。
(五)服务承诺:共2分。承诺内容主要是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履职、人员素质、特殊专业配套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跟踪服务等相关事项。评委根据各投标单位承诺结合工程需要按优、良、一般、合格评分,0.5分一档,不超过2分。
第十九条 检测设备(5分)
检测设备配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得分。
第二十条 信用得分(10分)
“信用标”分值的计算公式为:投标企业“信用标”得分=[企业信用基准分+本企业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监理企业信用分值最高分×5分]+[个人信用基准分+投标总监上年度信用分值/上年度监理行业个人信用分值最高分×2分]。
公式中企业信用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上年度信用评价成果为80分及以上的,可得信用基准分2分,上年度信用分值为60分的,信用基准分为0分,60-80分之间的,按照插值法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总监个人信用基准分(最高1分)的计算方法仍按《扬州市国有投资项目“三合一”综合评标办法(试行)》(扬建工(2014)2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取费(35分)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采用的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第670号文 )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确定招标期望价格(最高投标限价)。
(1)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
(2)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期望值为B;
(3)权重系数为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
(4)评标基准价为C=A×K+B×(1-K)。
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5分。报价相对于评标基准价每偏差1%扣0.1-0.3分,具体标准由招标人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二: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6%-10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0.1-0.3分,具体标准由招标人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说明:
1、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 0家,应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除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外,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五章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第二十二条 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发包价格、监理服务期、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合同等内容。
(三)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报价文件和监理方案。
(四)招标人应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六)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行,原《扬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扬建工[200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符合以下条款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时联合体成员与报名资格预审合格时的成员不一致的;
6.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总监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但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 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14. 监理组所报人员配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必备专业要求的;
15. 监理组所报成员超过在手项目规定的;
16. 开标时,本地单位所投总监、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提供在手工程登记注册的监理人员信用管理手册;省内市外企业未提供截止本项目招标公告截止时间的项目总监在当地招投标监管系统中反映总监在手项目个数的网页截图(须同时含有投标企业名称、总监姓名、注册证号、在建工程个数,系统时间等信息);
17. 检测设备不满足项目的必要要求的;
18. 经评委会评审,确认监理大纲不可行的;
19.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其它合理性重大偏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附件二:
采用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各项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
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或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 3 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当投标人≥15家时,招标人可以在解密投标文件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有排序的拟中标候选人,再按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剔除无效投标,直至确定1-3 名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