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时间:2013-03-14  阅读次数:12845)
 

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

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工【2009]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投资工程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含标底、招标人清单、预算编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及其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区及辖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名录》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四条《名录》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名录》的申请与录取

第五条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所规定的机构、人员及业绩要求,招标代理资质处于有效期内的;或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已在扬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前两年内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三个以上(含)工程代理业绩;

(三)申请前两年以来的从业人员充足、稳定;

(四)代理工作认真负责,代理工作成果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资控制,社会反响良好。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信用管理手册;

(五)代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代理合同、代理评价意见表;

(六)反映代理工作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名录》:

(一)违法、违规及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红、黄牌企业的;

(三)代理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代理质量低下,引起合同签订、执行困难,或致使投资失控、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致使产生法律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承接场外交易的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在《名录》申报工作中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初步审查;

(四)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名录》的代理机构,审定名单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名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章 《名录》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国有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含标底、招标人清单、预算编制)机构,应从《名录》中选取,由招标人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比选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工作质量、服务收费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以价格竞争为唯一考量指标。

采用抽签方式的,由招标人在《名录》中选取3家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签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双方应按照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标代理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招标人合作良好,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核实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比选、抽签资格3个月;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已承接的工程代理业务的,暂停比选、抽签资格6个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从《名录》中除名:

(一)有违法、违规及违反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性质特别严重的;

(二)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为红、黄牌企业的;

(三)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各级招投标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五)依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过去两年内机构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20分,或者机构内出现三人次的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达到6分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申请和录取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9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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